婚姻家事案件中,如何搜集准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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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证据中心主义,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作为当事人,在诉争中,能够提供完整、有说服力的证据才论证自己的主张,才能够让法官通过证据在心中形成对己方有利的心理确信,从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婚姻家事领域,因为涉及到个人的感情因素、家庭社会论理,证据往往具有隐私性、繁琐性。那么,一般在婚姻纠纷中,证据搜集中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
一、争夺子女的抚养权
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夺,证据搜集的关键在于让法官相信,你相比较你的配偶方,更具有好好抚养子女长大的可能性。这个“可能性”既包括教养好子女的意愿,也包括教养好子女的能力。
比如可以从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环境、对子女的付出等方面去着手。如果能证明对方存在影响的重大恶习、例如赌博、吸毒、暴力倾向等,法官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几乎不会将抚养权判给对方。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方面的支持也是重要证据点。如果有,那么请尽量向裁判法官提供。证明自己父母身体健康状况、与孙辈相处的时间、感情的亲密度等方面明显优于对方的父母。
二、证明夫妻感情关系确已破裂
离婚判决与否的重要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提供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婚外情、婚外同居的证据,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的证据。
比如家暴公安机关的出境记录,配偶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而写下的悔过书、保证书、或者道歉自认的聊天记录,第三者亲密聊天的互动微信、合照等。
三、财产分割的证据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首先是房产状况。要证明房产是双方共同财产或者是个人财产,需要提供房产产权证、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特别需要关注,是否有双方父母的出资状况。
其次是银行存款。应当提交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对于股票,需要提供开户券商名称、股东代码、资金账户、股票资金对账单。经营公司的需要提供出资证明、股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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