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案例|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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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小张与小李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不久登记结婚。婚后小张发现小李患有精神分裂症,但是结婚前小李并没有告诉小张自己患有精神性疾病。随后小张以小李登记结婚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案例分析
小李患有精神分裂症,足以影响小张是否决定结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婚后的生活,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范畴。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就是有关精神病的一种。小李在结婚前向小张隐瞒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小张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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