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尿毒症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宋某患有尿毒症,不适宜生育,属于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尿毒症,并经住院治疗,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地告知原告曹某,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21)鲁1521民初954号
案情简介: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于2020年12月初通过网络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1年2月11日,曹某发现宋某患有尿毒症。同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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