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婚前患有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的事实,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撤销婚姻之诉的,应予支持。
裁判要旨:被告患有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且被告未将其患病一事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原告。被告在婚前隐瞒其患有先天性疾病且不能生育的事实,足以对原告的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损害,并影响到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被告同意撤销婚姻,本院亦认为本案符合《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故原告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1)浙0109民初452号
案情简介:杜某和张某于2019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2020年4月16日,被告告知原告其有先天染色体问题,无卵巢,无法生育。4月21日,被告的超声波检查报告单中的检查意见为“始基子宫可能”。此后原、被告因婚姻及彩礼事宜产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