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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能否约定?
「法律解答」
可以,但各地做法不一。
北京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2点: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重庆
《关于工资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点:用人单位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24号),其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和假期工资标准。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江西
《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0]67号)12.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在各地并不相同。
北京特别强调了双方就加班工资基数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换而言之,倘若双方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加班基数仍应当按照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而且进一步强调,倘若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为标准作出约定,该约定无效。
重庆则没有明确规定,但言外之意是指加班工资双方可以约定,但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深圳、江西则认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予以发放,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则规定的最为详细,罗列了不属于加班工资基数的一些情况。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等文件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关于切身利益的条款,有异议当时就提出来,若用人单位无法接受,那劳动者也可以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甚至拒绝办理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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