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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规定及关于北京户口落后相关问题

日期:2012-04-13 来源:北京劳动争议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1、北京户口是个什么“东西”?

每一年,用人单位要提前向人事局报批指标,即所谓“进京指标”,当拿到指标后,比如学生a为**大学毕业,则学生a需要持毕业三方协议,户口档案调动函,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

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人事局,办理进京手续(也包括非北京高校毕业生进京)。该手续包含两项实质内容,一是档案被放在**人才,比如西城区的企业,其档案可能放在西城人才,户口信息,进入到西城**派出所数据库,并有一张户口卡在该派出所留底。这就是所谓集体户口。

当劳动者需要户口卡来办理比如出国签证,买房等事宜时,就去借出户口卡,用完归还。直到有一天,劳动者自己在北京买了房子,则可以申请把户口专成个人户口,派出所会为之办理户口薄,地址是其房屋所在地址,派出所内部系统也会随之转移。

2、户口和档案是个什么关系?是怎么管理的?

户口是中国特色,来源于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应届进京或留京的毕业生来说,户口和档案在某种程度上是“绑定”的。它们的联系是,都是在毕业的时候通过一系列手续完成了“进京”的过程,它们的区别是,档案是放在牛皮袋子里的一堆材料,包含了过去学历等信息,是被放在人才服务中心的。原则上,档案从一个人才服务中心到另一个中心的转移,需要后者出具接收函,在一定时间内(15日),必须由所在单位把档案完成转移。而人才中心这时候是对单位而不对个人的,但漏洞是,用人单位可能借机把档案据为己有,放在自己手里,不放到预先开出接收函的人才服务中心。

这样一来,单位就可以要挟毕业生,“如果你提前辞职,则不给你档案和户口,把你搞成黑户(或者把你打回原籍)”。

3、单位拿户口和档案要挟,或者索要高额违约金合法吗?

答案是明确的:不合法。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一旦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而事实上,对于“北京户口+高额违约金”案来说,转移了档案,也就解决了户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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