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只能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的侵权纠纷造成的损害后果,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救济并不是唯一的途径。根据《民法典》第1233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当侵害后果是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考虑被侵权人权利及利益的维护,受害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侵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构建了连带责任,侵权人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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