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保管的危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伤,谁该承担责任?
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具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不具备危险品储存条件的场所和资质的管理人员是不能保管危险品的。根据《民法典》第1239条的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替他人保管的危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伤,作为直接的保管人因为具有安全保管的义务,所以保管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危险品所有人对保管人负有监督保管义务,也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当然,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保管人责任:一是能够证明危险品爆炸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二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比如受害人明知危险品储存地点禁止吸烟但还是吸烟从而导致爆炸,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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