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将孩子交他人或机构托管,受了伤谁来负责
以案释法
孟某与陈某彦均为泰兴市大庆路小学学生,龚某在该学校附近的泰兴市领秀家园7幢三单元106室无证开设“新希望”驿站,孟某、陈某彦的亲属为其在该驿站办理了晚托。2016年9月27日晚,陈某彦与孟某在该驿站做作业,陈某彦在课间抛直尺,致孟某眼睛受伤。孟某受伤后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伴虹膜嵌顿、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孟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孟某在驿站晚托期间,被陈某彦抛直尺误伤眼睛,可依法获得赔偿。关于责任认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孟某事发时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彦刚满十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龚某开办的“新希望”驿站,未办理相关证照,系无证经营。孟某在龚某开办的驿站受伤,龚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彦抛直尺误伤孟某,系直接致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孟某的监护人未审查驿站的经营资格,亦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人行为的过错大小与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酌定龚某、陈某彦、孟某的监护人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5%、45%、10%。
二审法院认为:孟某受伤系陈某彦所致,对此陈某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发时,陈某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陈某、叶某认为其将陈某彦置于龚某开办的驿站处即构成监护权转移,其已尽到监护责任,本院认为,陈某、叶某主张监护权转移并无法律依据,监护系法定的亲权,在一般情况下,即使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被委托人,监护人仍要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民事损害承担监护责任。且陈某、叶某明知龚某开办的驿站无证经营,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仍将陈某彦托管,自身存在过错。而龚某无证经营,并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但龚某接受孟某、陈某彦家人委托将孟某、陈某彦置于其管理照顾之下,并收取了相应的费,理应保障其人身安全,其对孟某受伤亦具有无法推卸的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责任比例,并无明显不当。
法官说法
监护人应明确自身职责,监护职责决不能“一托了之”,要加强对子女的照看、联络、监管,要选取有责任心的受托人、有资质的受托机构,在委托后要进行及时跟进和定期的联络,关心被监护人成长,关爱被监护人的内心世界。
受委托人、受托机构应该尽量与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监管、照顾,及时主动与监护人进行沟通、反馈被监护人的日常情况,确保被监护人的自身安全,同时防范被监护人侵犯他人权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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