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方损害的赔偿
裁判摘要
平台配送公司通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平台配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顾某系某餐饮平台外卖配送员。该餐饮平台与担负平台配送任务的某营销管理公司签订《送餐外包服务协议》,由营销管理公司负责所在区域配送业务。该营销管理公司又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送餐外包人员提供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具体劳务配送人员。劳务派遣公司招用顾某并与其签订《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其到营销管理公司从事骑手工作,为餐饮平台配送外卖。
2019年5月,正在外卖配送途中的顾某因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与骑自行车的冯某相撞,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承担该起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冯某遂起诉顾某、劳务派遣公司、营销管理公司及餐饮平台,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营销管理公司工作,事故发生时顾某正执行配送任务,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冯某损害,依法应当由营销管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对侵权损害后果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餐饮平台与顾某之间未发生法律关系,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大量劳动力实现灵活就业,也在一定程度凸显了社会用工紧张。劳务派遣对人力资源集聚保障促进平台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受营销管理公司委托招聘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与顾某签订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用工协议》,并根据劳务派遣公司与营销管理公司订立的《送餐外包人员提供协议》,将顾某派遣至营销管理公司从事具体配送工作。《送餐外包人员提供协议》明确被派遣人员劳动过程由营销管理公司监管,工资、福利、社保等由营销管理公司提供给劳动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由营销管理公司承担雇主替代责任,充分保障受害者权益救济;劳务派遣公司、餐饮平台依法无需承担责任,为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精准裁判思路。
(一审法院:常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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