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行为或自然原因使得安全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施工人所设置的标志和安全措施往往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一些外部力量的影响,可能会对这些标志和措施有一定的毁损。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即使是施工人设置了明显的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后,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或者自然原因造成标志和安全措施被破坏致人损害时,施工人仍需承担责任。因为施工人不仅负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还有保护这些标志和维持这些措施的义务。当然,施工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但是,若施工人证明自己已尽到维护和保持这些标志和安全措施的最大努力,损害仍不免发生的,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施工人应当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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