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如何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恶意是指双方都明知或者应知其实施的行为会造成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还故意为之。串通是指双方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此处的恶意串通就是双方串通在一起,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来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不知且不应知其行为的损害后果,就不构成恶意串通,不能适用该规定,应当根据各自的行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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