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经典案例
——人防公司与粤和兴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人防公司系“白鲨号”游艇登记的船舶所有人,粤和兴公司系“中国杯24号”游艇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两艘游艇自愿报名参加2016年第十届中国杯帆船比赛。2016年10月29日竞赛期间,两游艇在深圳大鹏附近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均不同程度受损。竞赛抗议委员会未对涉案事故进行评价,双方对各自船舶进行了修理,但对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人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粤和兴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用、员工工资、租船费用等损失51.4万元,太保深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人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粤和兴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人防公司赔偿船舶维修费用、租期损失等损失42.9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在明确知道帆船竞赛的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该项活动,在竞赛中因对方参赛者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一适用前提条件。本案事故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属于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纠纷,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原有法律法规中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精神以及第十六条的具体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认定涉案当事人的责任。“中国杯24号”游艇虽然违反了竞赛规则,但其当时采取该行动系判断失误,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游艇对涉案碰撞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各自承担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2021年2月8日,判决驳回人防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粤和兴公司的反诉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我国法院处理的首宗帆船竞赛碰撞责任纠纷案件。帆船运动是一项古老的运动,但帆船竞赛在我国仍属新兴体育竞技项目,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处理本案新类型纠纷,认定帆船竞赛碰撞属于体育竞技范畴,当事人各自承担损失责任,彰显了司法对体育自治原则的尊重以及对体育竞技精神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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