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窗户掉落致人伤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出租房屋的过程中,出租人和租客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出租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承担着对房屋相应的维修义务,而租客是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应该按照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对于出租房屋的窗户掉落致人伤害的,第一,受害者可以向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者即物业公司或者租客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需承担责任。比如,租客已经发现窗户年久失修存在风险且多次告知房主,因房主没有及时维修导致掉落,则租客不存在过错而无须担责。第三,如果有其他责任人的,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进行追偿。比如,窗户是由于开发建筑公司的质量不合格导致脱落,或者由于盗贼把窗户破坏导致掉落,则可向建筑公司或盗贼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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