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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日期:2012-04-03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解析:陆先生是某公司锅炉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因夏天连续高温,该公司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因高温减少陆先生工作时间并暂停高温时段工作。在月底领取工资时,陆先生发现其该月实际发放工资为1200元,陆先生向公司讨个说法,公司认为陆先生该月因高温天气并没有像以前那样一天8小时上岗,公司按照陆先生实际工作时间与正常情形下应工作时间的比例折合发放工资。陆先生多次与公司领导协商未果,就该劳动争议提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陆先生的主张。

维权提示: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向各级工会组织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温天气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其中特别要求各级工会督促企业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依据相关部门规定因高温而使劳动者停止工作或者缩短工作时间的,并非因劳动者原因所致,故不得依此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对此,2007年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北京、四川等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也有类似规定。因此,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依据当地相关部门规定因高温减少工作时间、停止工作而扣除或降低工资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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