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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范围

日期:2012-04-03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阅读:19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解析:徐先生是某物业公司职员,从事露天小区植被修剪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徐先生的月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公司为了赶植被修剪进度以迎接在小区举办的一项重大活动,在35度以上高温天气下仍安排徐先生从事露天作业并按相应标准每月向徐先生支付了高温津贴。徐先生在一次领取工资时发现其收到高温津贴月份的工资均低于其他月份,对此公司的解释为:该几个月份发放的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总额中予以扣除。徐先生认为公司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徐先生的申请请求,该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释明,该公司表示接受仲裁裁决并撤回诉讼。

维权提示: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同时也使劳动者能够分享经济成果。作为对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劳动权益的保障,北京、四川等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均有规定:“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总额中予以扣除的现象,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主张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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