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如何处理?
有时候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比如为了避让不守交通规则的行人而与另一车道的车辆相撞对另一车辆造成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害人本身可能并无过错或者加害人本身的过错不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如果此时仍要求加害人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因此,《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的案件中,在存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唯一原因,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完全中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或者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或使损害扩大的次要原因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可以酌情减轻或者也可能不减轻。总体来说,在因为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侵权案件中,通常还需要具体考虑第三人的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认侵权人与第三人的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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