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没有相关标识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地面施工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施工,也有对于一些地下设施如地铁等进行施工,这种施工过程往往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比较紧密,所以对于施工方有严格安全保障要求,如应在施工地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釆取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因施工造成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地面施工没有相关标识致人损害的,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