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往往采取教唆、挑拨的方式怂恿他人去实施侵害行为,更为可恶的是有些人会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心智不成熟、不健全的特点教唆其实施侵害,妄图通过这种方式达到自己既害了人又不用担责的丑恶目的。
《民法典》第1169条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此规定,对于教唆者来说可能面对两种后果,一种后果是如果他教唆的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也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教唆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人,要共同对侵害后果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后果是如果教唆的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由教唆者单独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另外,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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