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机械厂职工,2010年5月的一天,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为此住院治疗25天,并遵医嘱休息2个月。后该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令王某气愤的是,在养伤期间,该机械厂只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他工资。在多次找机械厂负责人理论未果后,王某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机械厂的做法是违法的。王某因工负伤,需要住院治疗和停工休养,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在这段时间内,机械厂应当按照王某受伤前的全勤工资数额给王某发工资,并支付其相应的福利待遇。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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