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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各地所需工伤材料汇总

日期:2020-06-17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律师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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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统一规定的认定工伤所需的材料之外,针对各种不同情形的工伤,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由于各省情况不一,各省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可能又有不同规定。小编特做整理,以方便各位读者查阅!有兴趣研究的,也可以作为研究素材!

各地规定的证明材料,各有不一,当然大体一致!但小编叹为观止的是,各地对所需证明材料的表述差别太大,实在让人眼花缭乱!

本文列举的证明材料,来自于《工伤保险条例》、人社部文件、最高法文件以及各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将上述规定中关于认定工伤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摘录和汇总。

为便于表述,按照认定工伤情形的顺序,逐一对该情形所需的证明材料予以梳理。主要包括四大块,一是认定工伤的共性材料,二是应当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三是视为工伤的证明材料,四是排除工伤认定的证明材料。

一、认定工伤共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认定工伤需三类证明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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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三种材料,其中第一种工伤认定申请表包含的内容较多,主要是需欢迎工伤发生时的情形,这也是认定工伤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本文逐一列举的证明材料,主要也是围绕发生工伤情形来证明。至于第二种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另外单独行文予以列举和分析。至于第三种医疗机构的证明,这一专业性证明只能由专业机构出具,没啥好说的。

(二)部分地方的补充规定

除此之外,个别地方有一些补充性规定。

1.死亡的应有死亡证明

北京: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吉林:职工死亡的,应当附具死亡证明。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青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用人单位的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宁夏: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湖南: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3.事故调查证明+事故经过证明材料

宁夏: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近亲属关系证明;(三)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时医疗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及抢救记录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五)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六)与职工受伤事故经过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应当认定工伤不同情形所需的证明材料

辽宁: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工伤认定情形中的认定、处理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北京:附具伤害事故证明。

吉林:附具伤害事故证明。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北京:附具伤害事故证明。

吉林:附具伤害事故证明。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伤害证明、司法文书

北京: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吉林: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2.公安证明、判决书、有效证明

广西: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河北: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湖北: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陕西: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宁夏:应当提交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青海: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其他有效证明。

湖南: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西藏: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证明或者判决书。

3.公安文书、法院文书

安徽: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针对暴力伤害所作的法律文书。

4.公安证明、有效证明

福建: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患职业病的

《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需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事故证明

北京: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吉林: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2.公安证明、有效证明、法院文书

广西: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河北: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湖南: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3.有权机构的证明、有效证明、法院文书

湖北: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法院文书

安徽: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西藏: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死亡宣告书。

青海: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陕西: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5.公安证明、有效证明

福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有关机关的文书、生效裁决

人社部(人社部发〔2013〕34号):“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安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

2.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生效裁判

最高法(法释〔2014〕9号):“本人主要责任”,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湖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3.明确列举具体部门的法律文书

北京: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吉林:附具司法机关、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云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有关有效证明资料为依据。

广西: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河北: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4.责任认定书、证明

福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西藏: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相关证明。

青海: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陕西: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湖南: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责任认定书

宁夏:属于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山东: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申请人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6.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

辽宁: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河北: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视为工伤不同情形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抢救记录

北京: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吉林: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救治记录或凭证。

福建: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

2.死亡证明

陕西: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3.抢救记录+死亡证明

广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河北: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湖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安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疾病死亡证明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卫生机构所作的抢救记录和疾病死亡证明书。

湖南: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辽宁: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门急诊初次接诊时间;死亡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死亡诊断结论为依据。

4.抢救记录+病历本+死亡证明

西藏: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复印件和死亡证明。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有效证明

河北:提交有效证明。

2.相关单位+证明

北京: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安徽:提交有关部门所作的证明材料。

3.相关单位+有效证明

吉林: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4.县级以上部门+有效证明

广西: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陕西: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福建: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5.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

湖北: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青海:提交民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湖南: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6.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相关部门)+证明

西藏: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伤残军人证+诊断证明

北京: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吉林: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广西: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2.伤残军人证+县级以上诊断证明

湖南: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3.残疾军人证+民政部门证明+诊断证明

河北:提交残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残疾军人证明+劳鉴委证明

湖北: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安徽: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旧伤复发确认证明书。

福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西藏: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青海:复退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陕西: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四、排除工伤不同情形的证明材料


河南: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辽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获得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的依据的,可以根据工伤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证据处理。

(一)故意犯罪的

1.司法机关的文书或意见

人社部(人社部发〔2013〕34号):“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湖北: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辽宁: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

2.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文书或意见

最高法(法释〔2014〕9号):“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1.法律文书、生效裁决

人社部(人社部发〔2013〕34号):“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2.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生效裁判

最高法(法释〔2014〕9号):“醉酒或者吸毒”,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湖北: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3.生效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

辽宁: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

4.逐一列举

云南:1.醉酒认定,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國值与检验》(GB19522-2044)执行。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3.吸毒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可以作为认定吸毒的依据。4.有证据显示受伤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的,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反有效证据证明或者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吉林:有证据显示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嫌疑自己造成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认定部门要求进行检测而职工或者家属拒绝检测的,不予认定为工伤;醉酒的认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执行,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作为认定的依据;吸毒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机构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资料作为认定依据。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生效裁决

最高法(法释〔2014〕9号):“自残或者自杀”,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湖北:以有关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2.生效法律文书、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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