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主张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日期:2020-12-21 来源:- 作者:- 阅读:6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判例:用人单位主张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

来源:鲁法行谈!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裁判要点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人社局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主张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12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州市畅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勇

一审被告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政府

一、二审第三人广东省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城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锐洋,局长。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畅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运公司)因被申请人陈勇诉一审被告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门县政府)工伤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5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畅运公司申请再审称:1.廖海林虽为畅运公司员工,但并非只要是畅运公司员工,证言就不能采信。廖海林的证言证实陈勇受伤之后才回到原来工作地点,所受伤害并非工伤。畅运公司泵送单无安排陈勇到裕林豪庭施工的内容。2.民事案件中畅运公司负责人在与陈勇通话记录中,未否认陈勇到裕林豪庭清洗泵车时不慎受到伤害的事实。但该通话记录不是明示,不能证明畅运公司认可该事实。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勇为畅运公司员工,其以2016年5月2日被同事廖海林操作的泵车臂架压伤右手拇指,致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为由,向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龙门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并提供了龙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证据。龙门县人社局受理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畅运公司主张陈勇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但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龙门县人社局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职工的伤情定陈勇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此外,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3民终644号生效民事判决亦查明,2016年5月2日中午12时,陈勇在惠州市龙门县裕林豪庭小区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其同事廖海林操作泵车上面的臂架压下来伤到右拇指,被诊断为右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龙门县人社局作出龙门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0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39号工伤认定),认定陈勇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并无不当。龙门县政府龙府行复〔2017〕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0号复议决定)撤销39号工伤认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撤销10号复议决定,恢复39号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畅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畅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畅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少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梁 滨

书记员 闫 冰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