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律师视点

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益

日期:2012-03-18 来源: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工伤事故律师 阅读:82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