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郑某投了一份“终身寿险”,填写了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称保险计划书、保费正式收据及保单正本将延后一至五日送给郑某。投保后五天,保险公司没有通知郑某体检,也没有向郑某送达保单。在投保后一周,郑某因车祸身亡。郑某的妻子,拿着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尚未体检,保险合同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成立了吗?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本案保险合同已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本案中,保险公司已收取郑某的首期保费,应视为已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业已成立,而不论保险公司是否签发了保单。既然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入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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