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因发展需要,决定在今年搬至北京。但公司好多员工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为他们办理了退工手续,但补偿问题公司却拖延不决。请问,公司是否应该给予他们补偿?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本案中,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