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单位以旷工为由将孙某除名;因没有旷工事实,法院判决撤销了单位作出的除名决定。但是单位随后又以同样的理由重复作出了第二次除名决定,并称如果第二次除名决定再被仲裁部门或者法院撤销,单位就再重复作出第三次除名决定。请问,企业能对职工重复除名吗?法律解析
我国法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 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如果孙某有旷工事实,符合上述情形,则单位可以对孙某作出除名处理。如果孙某没有旷工事实,单位领导只是利用处分行为进行打击报复,就属于滥用职权。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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