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取消就能辞退怀孕员工?
因国家政策调整,江苏市某事业单位某工作岗位取消,该单位随之辞退了岗位员工刘某,凑巧的是,此时刘某正值孕期,她将该单位告上了法庭……刘某自2012年就成为该单位一名聘用制员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2015年1月,该公司决定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没想到刚签完合同,刘某就接到了岗位取消的消息,该单位决定结束与刘某的劳动关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向刘某支付了6000余元赔偿金。对于这个结果,刘某感到气愤,因为此时她已有孕在身,她认为单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该单位表示,虽然跟她解除劳动关系,但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尽管如此,刘某仍认为,不管出自什么原因,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就是违法行为。刘某要求单位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对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少发、缺发的各类款项进行补偿。
提问:
刘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在这场劳动合同纠纷中,她应该得到何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该单位不得以岗位取消为由辞退怀孕女职工!
江苏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该公司与刘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向刘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共计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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