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在一家印刷厂从事客户开发工作,并且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由于种种原因,孙某工作总是打不开局面,难以按时完成工厂下达的任务。不久,厂里人事部门通知他,已正式决定解聘他。孙某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金,但被公司拒绝。请问,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给予补偿金吗?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要求给予补偿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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