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者经协商终止,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成就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基本上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按每年1个月工资予以补偿,对高工资者亦作出最高当地月平均工资36个月的补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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