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哺乳期女职工岗位需要征得同意吗?
问:我的一个朋友休完产假欲返回重庆某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2012年6月14日至6月18日,公司三次对其安排其他工作,但她不接受调整没有到岗。2012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提出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调整哺乳期职工岗位需要征得其同意吗?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如果调整岗位未征得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作者:郝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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