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高某与某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在校内招待所担任服务员。2009年5月,学校单方通知高某,因学校扩建,决定将招待所拆除,准备与高某解除合同。高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服从学校安排到其他岗位工作,但学校说因客观情况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请问,学校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学校扩建要拆除招待所,属于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他,学校可以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高某本人。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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