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大学毕业生李某成功应聘某金融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工作合同。因金融危机,该公司经营出现重大困难。公司决定大规模裁员,李某也身居其中。李某不服,于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问,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大规模裁员吗?
工伤事故律师法律解析
本案中,该金融公司为了渡过难关,采取经济性裁员,这愿本是可行的。但是,该公司却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的程序首先是提前三十日告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然后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方案。该公司采取的程序不合法,因此裁减员工的行为无效,应当继续履行与李某的合同。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入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迸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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