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问:我是一名企业退休职工。去年1月份从企业退休后,我又去一家公司应聘,当了仓库管理员。前不久,晚上有小偷来公司仓库偷东西,我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受伤了,经司法鉴定认为左下肢损伤伤残等级为六级。请问我可以申请认定为工伤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你和公司之间属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据此,你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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