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死亡能算工伤吗?
外派劳务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内溺水死亡,在国外公司说是全封闭式管理。家属根据劳动部的一个答复函:劳险字[1992]16号文件,认为这个属于工伤,是否可以?另外,公司购买的集体人身意外险,公司认为受益人是公司,不能给受害者,这个由法律依据吗?
问题补充:
这个是劳动部的答复函。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 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20615
【实施日期】 19920615
【章名】 复函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 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 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 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 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 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 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 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 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 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 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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