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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以存款抵押又不移交存单,应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
    日期:2018-01-22 点击:414次

    以存款抵押又不移交存单,应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国债部出具的公函明确表示是用存款做抵押担保,因存款不属《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抵押财产,故抵押关系不成立。如认定质押,则权利凭证存单未交付银行,依《担保法》规定,质押未生效

  • 以诈骗所得股份设定质押权,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
    日期:2018-01-22 点击:537次

    以诈骗所得股份设定质押权,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的规定,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 涉外股权质押的法律适用,应采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日期:2018-01-22 点击:485次

    涉外股权质押的法律适用,应采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上述抵押契约签订时,《担保法》已通过并颁布,且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担保法》实施后,香港财务公司应按该法第78条第3款规定,将香港投资公司在南京开发公司持有的65%股权在内地办理股份出质记载手续,但香港财务公司未办理股份出质登记,故其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鉴于香港投资公司所持南京开发公司65%股权已经南京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故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 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无需就此另行约定和登记
    日期:2018-01-22 点击:458次

    股权质押效力及于孳息,无需就此另行约定和登记我国担保制度中的质权属于收益质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股份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的孳息,意味着设立质押包括进行质押登记时无须特别就股份的孳息另行约定和登记。股份的质押一经生效,由其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增股份当然具有同样的质押效果。法院在执行中当然也无权将已设质之股份所产生的送股、转增股另行执行给质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否则将构成对质权的侵害

  • 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取得质押权,可对抗法院执行
    日期:2018-01-22 点击:503次

    基于股权登记公信力取得质押权,可对抗法院执行在执行法院裁定未送达股份登记机构协助执行情况下,曾收到裁定书的持股人另行以该部分股份出质,属于其自身拒绝履行生效裁定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在质权人及登记机构无过错亦不存在其他足以导致无效情节的情况下,应认为该出质及登记行为有效

  •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
    日期:2018-01-22 点击:417次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

  • 债权人诉请连带责任,法院可以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8-01-22 点击:1222次

    债权人诉请连带责任,法院可以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而言,连带责任优于赔偿责任。债权人基于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有效的认识,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在责任类型上选择了连带清偿责任即担保责任,而未主张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或未生效,并认定担保人对此有过错的,可以根据担保人的过错程度,依法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处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原则。

  • 以股权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不适用保证期间
    日期:2018-01-22 点击:297次

    以股权作为质物提供质押担保的,不适用保证期间虽然担保函中有“保证”字样,但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从担保函内容看,发展公司用其在旅游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为技术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并不含有保证意思表示。

  •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
    日期:2018-01-17 点击:125次

    债务人就禁止让与的应收账款,可针对保理商抗辩《国际保理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根据该通则规定,国内贸易基础合同双方所约定的禁止债权转让条款,不影响国际保理合同的效力。但对于国内贸易纠纷,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保理合同无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
    日期:2018-01-17 点击:420次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债务转移并未约定免除原债务人清偿责任的,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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