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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金融机构接受禁止用作质押物的汇票,构成非善意
    日期:2018-01-25 点击:266次

    金融机构接受禁止用作质押物的汇票,构成非善意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性规定,接受明令禁止用作质押物的承兑汇票,且票面形式记载内容存在瑕疵的,不应认定为善意持有票据,不应享有票据权利。

  • 以汇票质押作担保,引起的借款纠纷管辖确定原则
    日期:2018-01-25 点击:351次

    以汇票质押作担保,引起的借款纠纷管辖确定原则债务人以承兑汇票出质,逾期未清偿债务,债权人以借款质押合同起诉时,虽然承兑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但并不影响本案依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 信用证开立银行,可诉请确认申请人质押票据效力
    日期:2018-01-25 点击:254次

    信用证开立银行,可诉请确认申请人质押票据效力投资银行在取得票据时已向信用证议付行承兑付款,支付了对价,系该票据的善意持有人。贸易公司向投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委托其向国外付款,投资银行完成这些委托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参照《担保法》规定,贸易公司为保证其付款义务的履行,有权通过质押背书,将以其为收款人、标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工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投资银行,形成权利质押。

  • 以银行汇票出质并获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质押有效
    日期:2018-01-25 点击:291次

    以银行汇票出质并获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质押有效以票据出质的,质押背书是表明票据持有人享有票据质权的直接证据,如无质押背书,书面的质押合同就是票据持有人证明其享有票据质权的合法证据。当事人以银行汇票为质押凭证,以书面形式另行设定了该汇票的质权,且得到出票银行确认的,应认定该汇票质押有效。

  • 银行放弃提单质押,应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日期:2018-01-25 点击:351次

    银行放弃提单质押,应在放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信托公司与银行所签保证合同除约定银行有权从信托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中调拨资金,违反了人民银行有关单位不能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和备用金的规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

  • 信用证项下单证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非物的担保
    日期:2018-01-25 点击:336次

    信用证项下单证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非物的担保信用证开立申请人与银行进口押汇协议中关于申请人不履行如期付款义务,银行保留或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约定,不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物的担保方式。银行在保留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委托申请人销售货物,不构成《担保法》第28条规定的对物的担保的放弃。

  • 银行审查质物是否真实存在的义务,不能协议转移
    日期:2018-01-25 点击:204次

    银行审查质物是否真实存在的义务,不能协议转移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对质物权属负有法定审查义务。在质物虚假情况下,银行与实业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将并不存在的质物交由物流公司办理质物移交手续并实施监管,故银行对因质物虚假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专业监管人,物流公司在接受移交质物时,应对质物权属进行审查。

  • 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押汇,并非议付
    日期:2018-01-25 点击:131次

    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押汇,并非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不能按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履行出口贸易中自己承担的义务,以致单证不符,不能通过信用证结算得到出口贸易的对价,应认定存在过错;通知行未合理谨慎地审单,造成单证不符,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 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属何种法律性质
    日期:2018-01-25 点击:356次

    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属何种法律性质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约定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作为货款支付的担保,因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信托或质押法律关系成立条件,作为无名合同,其约定优先受偿内容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 提单交付未通知占有人非为指示交付,不产生质权
    日期:2018-01-25 点击:249次

    提单交付未通知占有人非为指示交付,不产生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否完成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标准。本案系争货物存放于港口,属第三人占有情形,在本案不存在直接交付情况下,只能采用指示交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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