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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未按期还贷,房产商代为清偿后是否可以取得追偿权向购房者主张权利房地产公司作为购房者的借款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依法取得对主债务人购房者的追偿权。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追偿权。所谓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开发商为借款人所提供之保证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公司法》该条规定的目的和原意来看,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免受损害,如就公司财产对外进行担保的情形不加限制,势必损害公司利益。作为市场经济最为重要的参与主体,公司的财产及经营利益若得不到保护,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整个市场经济的有效率运行。但该条的禁止陸规定旨在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在禁止性条款的位阶上尚无法与害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之禁止性条款同日而语。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的诉讼地位如何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在于该第三人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是否有独立请求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因为买受人已将该诉讼标的抵押给银行,银行对该标的物有优先受偿权,其可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实务中通常将按揭作为抵押处理,已不是英美法系和香港法律原本意义上的按揭。鉴于我国内地法律尚无按揭的名称,为便于同我国现行法律和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民法草案》统一,《解释》将商品房按揭贷款行为统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包括以现房抵押的贷款合同和期房抵押的贷款。目前,商品房担保贷款已成为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无明确规定,我们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用5个条款对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担保贷款纠纷案件的一些基本原则作出了相应规定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到清偿期的,法院能否判决债务人先行偿还未到期债务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合同约定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未完全清偿。一般情况下,在债务未到期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只是抵押权之物上代位效力的结果,而非抵押权的实现。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因抵押物的灭失、毁损或被征用,债权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有哪些国家税收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银行贷款房产抵押权对抗租赁权的法律陷阱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提示抵押物的在先租赁权会影响银行的抵押权的实现。
保证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利息损失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利息损失。认为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除包括保证人实际代偿的主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外,还应当包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保证人在承保证证责任过程中因非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蒙受的损失及债务人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是自债务人免责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法定利息。
保证人的配偶是否对担保承担责任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从担保合同受益的属于例外情形,且应由债权人而非担保人承担证明担保人从担保合同中受益的举证责任。温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且温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朱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某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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