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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押汇,并非议付
    日期:2018-01-25 点击:141次

    银行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押汇,并非议付信用证受益人不能按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履行出口贸易中自己承担的义务,以致单证不符,不能通过信用证结算得到出口贸易的对价,应认定存在过错;通知行未合理谨慎地审单,造成单证不符,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 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属何种法律性质
    日期:2018-01-25 点击:399次

    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属何种法律性质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出具的信托收据,约定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作为货款支付的担保,因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信托或质押法律关系成立条件,作为无名合同,其约定优先受偿内容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 提单交付未通知占有人非为指示交付,不产生质权
    日期:2018-01-25 点击:254次

    提单交付未通知占有人非为指示交付,不产生质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否完成是动产所有权转移与否的标准。本案系争货物存放于港口,属第三人占有情形,在本案不存在直接交付情况下,只能采用指示交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以质押合同书面通知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 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日期:2018-01-25 点击:183次

    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标的物有两种:动产与权利,动产因交付而特定,以满足物权标的物特定、质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并因交付而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票据、债券、仓单、提单等所示的特殊债权,其权利的正常行使与权利凭证的不可分离,具备了债权物化的特征,权利因权利凭证而特定,权利凭证的交付可使债权人有效控制出质债权,并以背书交付等形式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一般债权虽无需权利凭证标示其存在

  •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
    日期:2018-01-23 点击:314次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物资,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消费税等间接税退还给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企业的债权。虽然现行《担保法》第75条未明确将企业出口退税列举在权利质押栏中,但该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应指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

  • 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金,应先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
    日期:2018-01-23 点击:450次

    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金,应先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转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在金钱质权中,特定化的金钱虽交付但出质人对金钱仍享有所有权,这与金钱交付所有权绝对转移有差异,这种金钱所有权的保留,属于信托占有

  • 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
    日期:2018-01-23 点击:408次

    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银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亦未按保理合同中回购条款约定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主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固定在融资关系双方,应认定保理合同已变更为事实上的借款合同。

  •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优先行使对出质人债务抵销权
    日期:2018-01-23 点击:212次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优先行使对出质人债务抵销权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时可行使抵销权。本案中,银行向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同时经贸公司对投资公司享有债权亦进行了申报。由于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投资公司对银行担保债务了清偿和对经贸公司债务的清偿,均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投资公司对银行和经贸公司的债务清偿比例和时间均为一致,投资公司一旦清偿了担保债务,其担保追偿权即产生,不以是否经过诉讼为前提。

  •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可为保证人预先放弃
    日期:2018-01-23 点击:527次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可为保证人预先放弃《物权法》第176条所称“物的担保”应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在内。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依约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予支持。

  • 开发商开设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性质
    日期:2018-01-23 点击:1656次

    开发商开设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性质开发商以开设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达到货币实质上的特定化,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货币质押。在该专用账户作为执行对象时,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只有在保证金质押解除条件成就时才可予以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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