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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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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日期:2018-01-25 点击:167次

    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质押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标的物有两种:动产与权利,动产因交付而特定,以满足物权标的物特定、质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有效控制的要求,并因交付而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票据、债券、仓单、提单等所示的特殊债权,其权利的正常行使与权利凭证的不可分离,具备了债权物化的特征,权利因权利凭证而特定,权利凭证的交付可使债权人有效控制出质债权,并以背书交付等形式保护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一般债权虽无需权利凭证标示其存在

  •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
    日期:2018-01-23 点击:279次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物资,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消费税等间接税退还给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企业的债权。虽然现行《担保法》第75条未明确将企业出口退税列举在权利质押栏中,但该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应指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

  • 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金,应先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
    日期:2018-01-23 点击:409次

    申请执行债务人保证金,应先保证质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转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在金钱质权中,特定化的金钱虽交付但出质人对金钱仍享有所有权,这与金钱交付所有权绝对转移有差异,这种金钱所有权的保留,属于信托占有

  • 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
    日期:2018-01-23 点击:401次

    名为保理实为借款关系中,应收账款质押质权效力当事人签订保理合同,但未通知债务人,保理银行在约定的融资期满亦未受领应收账款,亦未按保理合同中回购条款约定向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主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固定在融资关系双方,应认定保理合同已变更为事实上的借款合同。

  •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优先行使对出质人债务抵销权
    日期:2018-01-23 点击:205次

    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优先行使对出质人债务抵销权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时可行使抵销权。本案中,银行向投资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担保债权,同时经贸公司对投资公司享有债权亦进行了申报。由于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投资公司对银行担保债务了清偿和对经贸公司债务的清偿,均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并由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投资公司对银行和经贸公司的债务清偿比例和时间均为一致,投资公司一旦清偿了担保债务,其担保追偿权即产生,不以是否经过诉讼为前提。

  •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可为保证人预先放弃
    日期:2018-01-23 点击:472次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物的担保,可为保证人预先放弃《物权法》第176条所称“物的担保”应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在内。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依约放弃先诉抗辩权,担保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予支持。

  • 开发商开设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性质
    日期:2018-01-23 点击:1490次

    开发商开设在银行的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性质开发商以开设按揭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达到货币实质上的特定化,性质上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货币质押。在该专用账户作为执行对象时,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只有在保证金质押解除条件成就时才可予以扣划。

  • 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日期:2018-01-23 点击:518次

    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央行登记系统系根据《物权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而设。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登记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效力,仅为公示服务,故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同,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

  • 开立保证金账户,未签书面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押
    日期:2018-01-23 点击:368次

    开立保证金账户,未签书面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押另依《物权法》第211条、第2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货币质权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为要式合同;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货币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货币优先受偿。

  • 作为金钱质押的保证金账户不因账户名称影响性质
    日期:2018-01-23 点击:199次

    作为金钱质押的保证金账户不因账户名称影响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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