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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专栏简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网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律师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抵押纠纷律师,担保纠纷律师,保证合同纠纷律师,质押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为您及时的提供北京合同纠纷免费法律在线咨询和北京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涉及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 券商以交存证交机构的铺底券质押,应有明确约定
    日期:2018-02-02 点击:210次

    券商以交存证交机构的铺底券质押,应有明确约定根据证券交易中心的性质、章程和业务范围,该中心只是提供与证券投资者进场交易有关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其本身并不能进行证券交易。投资者向证券交易中心交纳的铺底券具有担保的性质和功能,类似于《担保法》中的权利质押。不同之处在于,铺底券作为担保物处分时,担保的对象即债权人是不特定的,行使担保物处分权的是证券交易中心。当约定的情况出现时,证券交易中心可将铺底券交付给投资者的债权人,用以清偿投资者的债务

  • 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作为质押,不发生担保法律效力
    日期:2018-02-02 点击:267次

    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作为质押,不发生担保法律效力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应知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只是保管关系的证明,不是实物券的有效权利凭证,以此作为质押物履行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不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不发生抵押担保的法律效力。

  • 银行签发承兑汇票时,应对基础关系进行形式审查
    日期:2018-01-31 点击:332次

    银行签发承兑汇票时,应对基础关系进行形式审查银行在签发承兑汇票时对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并在签发汇票时履行了相应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 股票质押未办登记,但担保意思明确的,亦负责任
    日期:2018-01-31 点击:195次

    股票质押未办登记,但担保意思明确的,亦负责任承诺以特定帐户内的股票提供担保,其约定的担保方式虽与《担保法》规定不同,但其承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对方也接受了此种承诺担保,担保合同成立。但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担保人依法应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 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日期:2018-01-31 点击:399次

    质押合同因标的虚假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房产公司应在实业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对银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以回购状态国债设定质押,应视为接受其潜在风险
    日期:2018-01-31 点击:204次

    以回购状态国债设定质押,应视为接受其潜在风险处于回购状态的国债作为质押物本身存在瑕疵,可能导致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银行明知这种风险,仍愿意接受该种质押方式,其应对质押物的价值减少带来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 典当期满,典当行依约卖出质押股票,不承担责任
    日期:2018-01-25 点击:322次

    典当期满,典当行依约卖出质押股票,不承担责任当户以股票作为典当质押,逾期既不续当亦不赎当,典当行有权按绝当处理,其按合同约定更改股票账户密码,将股票卖出,不构成违约或侵权。

  • 债权人未对虚假质押人和质押物审核,属重大过错
    日期:2018-01-25 点击:272次

    债权人未对虚假质押人和质押物审核,属重大过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构成犯罪的,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签订、履行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沈某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后果应由证券公司承担

  • 债权人用欺诈手段骗取股票质押,不构成犯罪情形
    日期:2018-01-25 点击:317次

    债权人用欺诈手段骗取股票质押,不构成犯罪情形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债务人股票质押并将擅自平仓所得款用于清偿质押人所欠债务,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 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股票设定质押,合同未能生效
    日期:2018-01-25 点击:399次

    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股票设定质押,合同未能生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公司私下印制的股票作为质押担保的,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资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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