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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

日期:2018-01-1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25次 [字体: ] 背景色:        

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行使抗辩权

债务转移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可向受让人行使抗辩权。

标签:债权转让|抗辩权|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09年,电子公司欠韩乙公司货款。2010年,韩乙公司将前述货款债权转移给韩国银行。期间,韩甲公司与韩乙公司确认电子公司债务转移事宜。2012年,韩国银行起诉电子公司主张债权。电子公司以债务已转移至韩甲公司、其已向韩乙公司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本案为涉外案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选择中国法律作为解决双方争议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②韩甲公司与韩乙公司在对电子公司债务数额进行确认同时,并未就免除电子公司付款义务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据此应认定,韩甲公司与韩乙公司之间就债务承担问题所作约定,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韩甲公司与电子公司共同承担涉案债务而非电子公司所负债务转移给韩甲公司。③电子公司虽未依协议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但其确已足额支付协议项下款项,且韩国银行受让韩乙公司债权时,韩乙公司在该协议项下所享债权已受清偿,故电子公司对韩国银行所主张涉案债权不再负有偿还义务。判决驳回韩国银行诉请。

实务要点:债务转移并未约定免除原债务人清偿责任的,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转让前已因清偿而消灭,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四终字第59号“某韩国银行与某电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新韩银行株式会社诉宝罗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债务承担、转让已清偿的债权)》(张昕),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13)。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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