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时未置备书面的股东决定,仅由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签章的,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一人公司内部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股东决定时,依据新《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但在具体案件中,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并不总是置备书面形式的股东决定,而是由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签章。此时,该担保效力是否受到影响存在疑问。我们认为,对外提供担保的决策权归属于公司所有者,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担保合同上签章,就表明该担保已由公司股东决定,公司已对外作出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新《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范意旨在于,通过股东决定的书面记载制度,与一人公司交易的相对人可以了解公司状况。但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决定未予以书面记载,其所导致的后果是公司可能在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败诉的后果,但并不影响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
〔延伸阅读:高圣平著:《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第五卷)——最高人民法院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条文释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1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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