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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债权登记,不免除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央行登记系统系根据《物权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而设。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登记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效力,仅为公示服务,故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同,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
开立保证金账户,未签书面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押另依《物权法》第211条、第2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货币质权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应当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该合同为要式合同;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货币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货币优先受偿。
作为金钱质押的保证金账户不因账户名称影响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保证人可在债权人放弃存单质押权范围内免除责任交行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从事对外担保业务需得到上级法人单位授权,其在明知未经授权情形下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双方过错均等。②建筑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建行放弃对存单的质押权,致合同履行风险形成,此后再要求交行支行承担保证责任,不应支持,判决建筑公司偿付建行本息。
是否非法借贷,看出资人有无借款给用资人的意思存单系银行信贷员交给医院,银行应对存单真实性负责。根据查明事实,无法得出医院作为出资人知道或曾指定倪某或其所在的广告公司为诉争存款用款人的结论。广告公司通过犯罪手段以质押贷款方式取得银行贷款,而非医院存款,本案虽有存款事实,但无指定用款人及用款人直接使用诉争存款之实,故即使存款人取得了高额利差
银行以定期存单违规与他人办理质押借款手续责任银行在明知定期存单不是存款人办理亦未交予存款人情况下,以该定期存单为质押凭证违规与他人办理了质押借款手续,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出质人签订了质押合同,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款人作出了出质的意思表示,故该借款质押风险应由银行自行承担。
以虚假存单质押骗取贷款中金融机构过错责任认定在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虽系虚假但仍系金融机构本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因有关个人犯罪而在虚假存单上盖有金融机构真实公章但该盖章行为并非金融机构本身在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所为行为,认定有关当事人民事责任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虚开存单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应适用过错责任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借款人持他人存单为自己借款担保,金融机构未审核出质人真实身份及出质是否为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即接受存单质押,应就自己主观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存单质押人追偿权,应自存款扣划日起算诉讼时效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未约定质权实现时,质权人有与出质人协商或通知出质人的义务,可视为出质人对自己权利的预先放弃,且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亦未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时,质权人、债务人必须通知出质人,即汽车公司无法定义务通知化工公司其出质权利已被质权人依法兑付。
银行职员核押虚假存折构成犯罪,不免除核押效力案涉质押存单明确记载了户名、金额等,并加盖了开户行公章,内容完整,符合存单形式要件。银行对存单真实性确认后,对冻结止付通知加盖公章,至此,冻结止付通知已产生了对质押存单核押的法律效力。且刘某担任银行业务科科长,其签收、加盖公章行为在外观上应属履行职务行为,其实施核押流程是否符合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构成个人犯罪,对信用社而言并不影响其已就相关质押存单获得核押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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