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

日期:2018-01-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公证管辖范围,不包括担保协议

——公证机关能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不包括担保协议。

标签:质押|股权质押|执行|管辖|公证债权文书|公证范围|担保协议

案情简介:1997年,就信托公司欠证券公司资金,证券公司同意信托公司以燃气公司持有管道公司的法人股股权750万股“抵押”作为还款担保。该“抵押协议”做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1998年,证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质押股权。

法院认为: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198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已公证的债权文书依法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公证机关能够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②本案公证处所作公证并注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公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执行法院对燃气公司的强制执行缺乏合法的执行依据。

实务要点:公证机关能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仅限于《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即使此后的司法解释扩大了公证管辖的范围,仍不包括担保协议。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3年8月26日〔2000〕执监字第126号)“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赛格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执行异议案》(刘涛),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0402/10:116)。

作者:陈枝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