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合同纠纷律师 >> 抵押担保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

日期:2018-01-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未达成托管协议,不产生质押权

——债权人未与质押人签订书面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合同,并以此作为出质公示的,应认定质押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标签:质押|账户质押|权利质押|出口退税账户质押|托管协议

案情简介:2002年,进出口公司持市国税局出具的记载其应退未退税额及在银行开设的出口退税账户证明,向银行借款264万元,担保条款约定退税保证。2003年,因进出口公司逾期未偿致诉,银行主张质押权。

法院认为:①出口退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物资,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消费税等间接税退还给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企业的债权。虽然现行《担保法》第75条未明确将企业出口退税列举在权利质押栏中,但该条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应指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可以转让的普通债权。②本案中,进出口公司依本市国税局出具的记载其应退未退税额的证明,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虽然双方未签订质押合同,但借款合同中已包括了质押的内容,应视为双方就质押内容意思表示已达成一致,故质押合同成立。③虽然《担保法》未对出口退税质押合同如何进行出质公示进行规定,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载明: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据此可认为,商业银行与出口企业之间就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达成托管协议是对出口退税质押合同进行出质公示的方式。本案中,双方并未就退税账户托管达成协议,意味着银行丧失了对案涉退税账户的监控,银行对进出口公司的出口退税不享有质权。判决进出口公司向银行返还贷款及利息。

实务要点:企业出口退税债权可以进行贷款权利质押,贷款银行未与质押人签订书面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合同并以此作为出质公示的,应认定质押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无约束力。

案例索引:江苏镇江中院(2003)镇民二初字第239号“某银行与某进出口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镇江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镇江市逸飞纵横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案(出口退税、质押)》(杨道骏),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商事:72)。

作者:陈枝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