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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也要签订保证合同吗人保也需要签订保证合同。我同《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別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保证人不能是哪些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常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出具还款承诺,视为新协议合同订立需经要约和承诺,承诺是针对要约内容的确认。本案还款承诺直接确认了承诺人还款义务,且并未区分主债务人和保证人责任,应认定各“承诺人”共同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从而在各保证人原本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础上,再次确认了保证人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适用对象是债权人的催款通知书,目的在于防止将保证人单纯的签字收到催款通知书行为认定为新的承诺。
法定代表人担保,新公司决议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开发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为颜某借款提供担保,授权余某作为担保事宜代理人,并加盖开发公司公章予以确认。余某以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认可,借款直接汇入余某账户,用于开发公司交付土地出让金。开发公司称其后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股东会作出过股东会决议,明确法定代表人在没有股东会一致决议情况下,对外签字属个人行为。但开发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该决议只是其内部文件,并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据此否定余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开发公司效力
以购房合同作为借贷担保,购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考虑,防止居于优势地位的债权人牟取不当暴利,损害债务人特别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执行异议之诉中如何认定预告登记能否排除有优先受偿效力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在登记法上,《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第1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办法》第62条第4款规定:“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最高院民一庭:受让人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认定虽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人应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是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受让人直接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抵押权预告登记纠纷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可以参照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设立的相关规则,认定预告登记可以产生物权登记的效力,在抵押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处分被抵押的房产,这样也有利于保障债权特别是金融债权的实现,规避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
催收内容有分歧 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发送“请保证人催促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通知书,尽管通知没有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通知对象清楚、催收债务确定的情况下,向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就是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故对该催收通知应当解释为是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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