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行诉请兑付票据不能同时向持票人追索贴现款
——贴现行因票据被冻结而向持票人主张退款,同时向承兑银行请求兑付票款,两者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
标签:质押|票据质押|票据纠纷|合并审理
案情简介:1999年,电子公司持1000万元金额的承兑汇票向工行申请贴现,工行将贴现款970万余元支付电子公司后,完善了被背书人连续的要求,交付给承兑的农行,农行以协助公安办理刑事案件为由不予兑付,并在2000年时以协助刑事追赃,将兑付款扣划给法院转给作为受害人的汇票质押权人。工行在自己住所地山东济南中院,诉请判令电子公司返还970万余元贴现款,或由农行及出票人化工公司兑付1000万元票据款。农行提出票据关系的被告住所地和票据支付地均在江苏南通,本案应移送江苏南通中院审理。
法院认为:①工行诉请判令农行及出票人兑付票据款系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付款请求,而诉请判令电子公司退回贴现款系基于债务关系产生的返还请求,两种属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基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合并审理。②原审既确定本案为票据纠纷,就应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票据付款行是农行南通支行,票据支付地在江苏南通,票据付款请求权针对的被告住所地亦在江苏南通,故本案票据纠纷,应由江苏南通中院管辖。山东济南中院应将该案移送至江苏南通中院。
实务要点:金融机构向持票人办理贴现后,因票据被另案刑事案件扣押而向持票人主张退回贴现款,同时向承兑银行请求兑付票据款,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合并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监字第441-1号“某银行与某化工公司等汇票纠纷申请再审案”,见《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华夏银行济南分行、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南通市蓝泽精细化工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纠纷再审案——如何确定票据持有人的票据权利》(贾静,最高人民法院),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601/19:79);另见《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华夏银行济南分行、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司、南通蓝泽精细化工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纠纷申请再审案》(肖宝英,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601/12:121)。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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