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以前,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调整道路交通事故中挂靠的主要依据。《办法》在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上采取的是过错原则,其中第三十一条成为了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经营双方责任问题的主要依据。但是,虽然《办法》规定了单位的垫付责任,垫付责任只是一种给付方式,对车辆挂靠经营侵权的性质、责任认定以及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没有作出实质上的规定。法律和法规留下了如此一个空档,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判明上述问题则交给了各个地区。因此在《办法》出台后,由于对其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不同,在全国出现了同一类型案件产生多种不同的判决,为了达到相对统一,各地也纷纷出台了针对处理挂靠经营责任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如大量《纪要》和《意见》的出台。通过这些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开始对垫付责任背后的责任分担展开了分析。
在《道交法》施行以后,《办法》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废止。然而《道交法》和《条例》本身又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挂靠双方的担责进行规定。而各地先前事实上已经存在的规范性文件继续被适用,其他地区开始制定相关的文件规范车辆挂靠担责。但是由于各地区对车辆挂靠的担责问题的规定的不同,以及最高院的有关帮助理解挂靠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因为《办法》的废止而废止,加之面对复杂条文时法官个人对法律的理解的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尺度无法统一,因此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对目前车辆挂靠适用法律的现状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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