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有一辆出租车,挂靠在某宾馆有限公司。唐某雇佣了驾驶员聂某为其从事出租车生意。2006年2月14日早上6点40分左右,驾驶员聂某驾驶出租车从龙马潭区驶往江城方向,当车行至沱一桥路段时,由于天气有雾比较朦胧,将正在从事清洁工作的清洁工韩某撞伤,聂某随后将韩某装上车,拉至沱二桥附近抛弃后驾车逃逸,韩某于当日上午被人发现,9点30分左右被“120”急救中心送往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是住院治疗近4个多月,花费医疗费用18693.5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做出的认定:聂某驾车行驶时忽视对路面情况和天气状况的观察,超速驾驶,未能确保安全通行,且肇事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不负事故责任。韩某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晓宾馆有限公司、被告聂某、被告唐某及第三人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损失共计79986. 89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韩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韩某上肢、下肢均丧失部分功能,其伤残等级分别为九级、十级。审理中同时查明:被告金晓宾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原告韩某在诉讼中请求将要求赔偿的金额变更为71772. 48元。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不仅涉及民事赔偿问题,还涉及刑事问题。原告韩某受伤系因被告的过错所致,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聂某对于韩某的损失要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车主签订的免责条款是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聂某在肇事后将受害人韩某带刭偏僻处抛弃,其行为还涉嫌故意杀人罪,受害者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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