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拒载伤者死亡出租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登封市法院 郭丛生 王天朝
赵某和朋友李某晚上骑摩托车在郊外发生事故,赵某头部受伤,流血不止。某出租公司一辆出租车恰好路过此地,李某即招手拦停。司机路某看到赵某伤势较重,一方面害怕赵某会死在车上,另一方面又不愿血污车内,遂以自己有 急事为由拒载而去。由于地处偏僻,三个小时后李某才拦截了一辆货车将赵某送到医院。但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据医院介绍,根据赵某的伤情,若抢救及时的话,不会有生命危险。赵某家人认为出租公司应承担责任。出租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其有载与不载乘客的自由选择权,在拒载的情况下,与乘客并未建立合同关系,因此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出租公司拒载乘客,应负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的确享有依法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在合同法上称做承运人的强制订约义务。所谓强制订约义务,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某种特别的当事人所承担的在通常情况下必须与他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该方当事人对他方通常的订约请求不能拒绝。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来说,出租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乘运人,负有法定的强制订约的义务。赵某受伤后,生命垂危,朋友李某要求出租车将赵某尽快送到医院抢救,完全是正当的、合理的要求。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遇此情形,都应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鼎力相助,更不要说负有强制订约义务的出租公司了。司机路某却因害怕赵某死在车上血污汽车而拒载,其不作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出租公司因违反强制订约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