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2月,乔某在市郊租了套房子,租期为1年。后来由于辞了职,乔某没有了经济来源,拖欠房租2000元。乔某的父亲过来看望乔某时,以乔某的名义出具欠条,并承诺欠款于2009年11月15日之前归还,逾期按5%交纳滞纳金,乔某知道以后未置可否。那么,乔某没钱还欠款,欠条也不是乔某出的,乔某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乔某父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根据乔某与其父亲的密切关系,并代为出具欠条的行为,对方有理由相信乔某的父亲具有代理杈,而且乔某知道以后,也未作明确否认,应视为已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欠条对乔某具有约束力,乔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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